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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下配電電纜的敷設施工驗收規定
1、 水下電纜不應有接頭。當整根電纜超過制造能力時,可采用軟接頭連接。
2 、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定、流速較緩、岸邊不易被沖刷、水底無巖礁和沉船等障礙物的水域,不宜敷設在碼頭、渡口和水工構筑物附近以及疏浚挖泥區、規劃筑港地帶和拖網漁船活動區。無其他路徑可供選擇時,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。
3 、相鄰水下電纜的間距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。當設計無要求時,主航道內的電纜間距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2倍。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1m/s的小河中, 同回路單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 0.5m, 不同回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 5m。


摘錄于《配電系統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(DL/T 5759-2017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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